区公所最初是为地方自治团体。民国初年,县以下机构一般均称“地方自治团体”,只设一级组织,其名称沿用清末《地方自治章程》的规定,凡府、厅、州、县治所在的城厢地区,称城;人口聚居满5万以上的村庄、屯集称镇;人口不满5万的村庄、屯集称乡。城、镇、乡均隶属县,受县知事的检查与监督。袁世凯于1914年下令停办地方自治而结束。但有些省仍自行规定了县以下的基层制度,如山西的区、村两级制,县以下设区,置区公所,为县政府的辅助机关。这一制度实为后来全国在县以下设区的开始。
区(區) qū(ㄑㄨ)
(一)、分别:区分。区别。
(二)、地域:地区。区划。
(三)、〔区区〕小,细微:如“区区小事”。
(四)、行政区划单位:省级自治区。市辖区。
公 gōng(ㄍㄨㄥ)
(一)、正直无私,为大家利益:公正。公心。大公无私。
(二)、共同的,大家承认的:公理。公式。公海。公制。
(三)、国家,社会,大众:公共。公安(社会整体的治安)。公众。公民。公论(公众的评论)。
(四)、让大家知道:公开。公报。公然。
(五)、封建制度最高爵位:三公(中国周代指“太师”、“太傅”、“太保”;西汉指“大司徒”、“大司马”、“大司空”)。公子。公主。
(六)、敬辞,尊称男子:海公。包公。诸公(各位)。
(七)、雄性的:公母。公畜。
(八)、对长辈和年老人的称呼:公公。外公(外祖父)。
(九)、姓。
所 suǒ(ㄙㄨㄛˇ)
(一)、处,地方:住所。哨所。场所。处所。
(二)、机关或其他办事的地方的名称:研究所。派出所。
(三)、量词,指房屋:一所四合院。
(四)、用在动词前,代表接受动作的事物:所部(所率领的部队)。所谓(a.所说的;b.某些人所说的,含不承认意)。无所谓(不关紧要,不关心)。所有。各尽所能。所向无敌。有所不为而后可以有为。
(五)、用在动词前,与前面的“为”或“被”字相应,表示被动的意思:为人所敬。
(六)、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