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、亦作“决罚”。指杖刑。用棍棒等拷打罪犯的刑罚。亦指施杖刑。
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帝於是顾谓领左右都督 田元 曰:‘吾杖重乎?’ 元 曰:‘重!’帝问其状, 元 举手曰:‘陛下杖大如指,楚人三十者,比常杖数百,故多致死。’帝不懌,乃令殿内去杖,欲有决罚,各付所由。”《云笈七籤》卷八三:“夫吊死问病,至人为杀戮决罚惊魂,大怒大怖,精神飞散。”《宋史·刑法志二》:“医工诈称被毒, 刘 母弟欺隐 王氏 财物及推吏受赃者,并流海岛;餘决罚有差。” 明 李贽 《答邓明府书》:“轻则决罚,重则发遣已矣。”
(二)、用棍棒等拷打来惩罚。
宋 王巩 《随手杂录》卷一:“此妇不敬舅姑,好决罚女使,此其报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