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、向上级或上属机关申述情由。
《后汉书·王符传》:“今冤民仰希申诉,而令长以神自畜。”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有枉屈县不理者,令以经郡及州,至省仍不理,乃诣闕申诉。”
(二)、诉说。
元 王实甫 《西厢记》第三本第二折:“只此再不必申诉足下肺腑,怕夫人寻,我回去也。” 叶紫 《山村一夜》:“虽然这中间我的那愚懦的亲家公曾来过三四次,向我申诉过一大堆一大堆的苦楚。”
(三)、法律名词。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,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。亦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政党、社团成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时,向原机关(组织)或上级机关(组织)提出自己的意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