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、旧时纪传体断代史中以综述刑法为内容的篇目。
汉代 班固 的《汉书》首创这种体制,后来各代史书多数沿用。或称《刑罚志》、《刑志》。《汉书·叙传下》:“威实辅德,刑亦助教,季世不详,背本争末, 吴 孙 狙诈, 申 商 酷烈, 汉 章九法, 太宗 改作,轻重之差,世有定籍,述《刑法志》第三。”《隋书·经籍志二》:“后 周太祖 又命 苏绰 撰《大统式》。 隋 则律令格式并行。自律已下,世有改作,事在《刑法志》。”《清史稿·刑法志二》:“《辽史·刑法志》始列入正刑之内。”
刑 xíng(ㄒ一ㄥˊ)
(一)、对犯罪的处罚:刑罚。刑法。刑律。刑事。执刑。服刑。
(二)、特指对犯人的体罚:刑讯。受刑。刑具。
法 fǎ(ㄈㄚˇ)
(一)、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,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:法办。法典。法官。法规。法律。法令。法定。法场。法理。法纪。法盲。法人(“自然人”的对称。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,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)。法制。法治。犯法。守法。合法。宪法(国家的根本大法)。政法。奉公守法。逍遥法外。
(二)、处理事物的手段:办法。设法。手法。写法。
(三)、仿效:效法。
(四)、标准,规范,可仿效的:法式。法帖。
(五)、佛家的道理:佛法。法号。法轮。法像。法门。
(六)、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:法师。法器。法事。
(七)、指“法国”:法文。法式大菜。
(八)、姓。
志(誌) zhì(ㄓˋ)
(一)、意向:志愿。志气。志趣(志向和兴趣)。志士(有坚决意志和高尚节操的人)。志学。
(二)、记在心里:志喜。志哀。永志不忘。
(三)、记载的文字:杂志。志怪(记载怪异的事)。
(四)、记号:标志。
(五)、〈方〉称轻重,量长短、多少:志子。用碗志志。
(六)、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