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、产妇。
《东观汉记·侯霸传》:“民至乃诫乳妇勿得举子, 侯君 当去,必不能全。”《南齐书·东昏侯纪》:“郊郭四民皆废业,樵苏路断,吉凶失时,乳妇婚姻之家,移产寄室。” 北魏 贾思勰 《齐民要术·插梨》:“《吴氏本草》曰:‘金创、乳妇,不可食梨……产妇蓐中及疾病未愈,食梨多者,无不致病。’”
(二)、乳母。
宋 吴自牧 《梦粱录·恩霈军民》:“局侧有局名 慈幼 ,官给钱典顾乳妇,养在局中,如陋巷贫穷之家,或男女幼而失母,或无力抚养,抛弃於街坊,官收归局养之。” 清 梅曾亮 《光泽县育婴堂记》:“建廨舍,设董事,严钱帛之出入,稽乳妇之勤惰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