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、从宽减免或赦免。
唐 韩愈 《元和圣德诗》:“经战伐地,宽免租簿。”《元史·食货志四》:“九年,又下宽免之令,以恤 大都 、 上都 、 隆兴 、 腹里 、 江淮 之民。” 清 张适 《约言·馈送》:“费我心手,作尔人情,门户差徭,急思宽免。” 清 林则徐 《通饬州县解案章程札》:“不可悮会本司之意,将应提者率行宽免,不应提者混行提解,操纵任私,高下其手。” 清 平步青 《霞外攟屑·掌故·端肃案》:“朕御极之初,即欲重治其罪,惟思伊等係顾命之臣,故暂行宽免,以观后效。”《“五四”爱国运动资料·五四--六三爱国运动大事日录》:“并盼惩办无耻之徒,宽免学生,以安天下人心。”
(二)、泛指免除、废除。
清 夏燮 《中西纪事·猾夏之渐》:“向来所有或写或刻奉禁天主堂各明文,无论何处,概行宽免。”
宽免dispensation亦称豁免,是纯教会法在个别情况中的松弛(relaxation) (法典85条)。法律中称个别情况(casus particularis),1917年法典80条中称casus specialis ─特殊情况;新法律条文较妥,因为特殊情况可以是一般性的,那么可以用立法来制定。个别情况是一个或几个自然人或法人的具体情况;在具体的情况中,这些人无法成为接受一般法律之社会的份子。宽免与特权不同,因为「特权」是持久的松弛。也与「许可」(licence)不同,因为许可是依法而行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