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、指铸造钱币时金属的损耗。
宋 赵彦卫 《云麓漫钞》卷二:“它日,又鍊每五十两为一锭,三两作火耗。”《文献通考·钱币二》:“尚书省言, 崇寧 监铸御书当十钱,每贯重一十四斤七两,用铜九斤七两二钱,铅四斤一十二两六钱,锡一斤九两二钱,除火耗一斤五两,每钱重三钱。”
(二)、 元 代于产金地征税时,往往多于应征数,以为铸币时的损耗。
明 清 时指赋税正项之外加征的税额。《元史·刑法志三》:“其有巧立名色,广取用钱,及多秤金数,剋除火耗,为民害者,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之。” 明 高攀龙 《申严宪约责成州县疏》:“徵银不加火耗,即颂声徧地。” 清 顾炎武 《钱粮论下》:“火耗之所由名,其起於徵银之代乎?此所谓正赋十而餘赋三者歟?” 姚雪垠 《李自成》第二卷第三六章:“第二是每两银子额外加三分,名叫‘火耗’,叫地方官吏们下到腰包里,实无道理。”
“火耗”起于明代万历年间,原指碎银熔化重铸为银锭时的折耗。张居正推行“一条鞭法”,赋税一律征银上交国库,把百姓交的碎银熔化重铸为上交的银锭就有了火耗。征税时加征的“火耗”大于实际“火耗”,差额就归官员了。清初的官员沿用了这种做法。而且,“火耗”不断加重:一般州县的火耗,每两达二三钱,甚至四五钱。偏僻的州县赋税少,火耗数倍于正赋。虽然顺治、康熙年间也发过禁令,但并不起作用,以后也就默认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