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、亦作“ 训戒 ”。教导和劝诫。
唐 白居易 《晋谥恭世子议》:“若垂末代以为训戒, 居易 惧后之臣子有失大义、守小节者将奔走之,将欲商榷,敢徵义类。” 宋 吕陶 《明任策上》:“其言皆出於恳诚,而其道各务於训戒。” 清 朱之瑜 《寿中山风轩八十启》:“意专矜式乎高深,不谓盛修夫宾主;嘉礼成而训诫少,惜别易而继见难。” 清 王士禛 《池北偶谈·谈异二·陈百史》:“比至,凡书数百言,皆言家事及训诫之语。” 叶圣陶 《倪焕之》八:“他以为已经把犯罪的部属交给头目去训诫和惩罚,自有头目负责;自己只有从旁批判那头目处理得得当不得当的事情了。”
训诫,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,进行批评教育,并责令其改正,不得再犯。中国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评教育。需要予以训诫的,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,在民事案件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,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,由法院予以训诫;不满十四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人,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