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、“法”与“术”的合称。
先秦 韩非 认为 商鞅 言“法”, 申不害 言“术”,两人所言皆有所偏,因而主张两者兼用。后因以“法术”指法家之学。《后汉书·班彪传》:“ 汉 兴, 太宗 使 鼂错 导太子以法术, 贾谊 教 梁王 以《诗》《书》。”《晋书·傅玄传》:“近者 魏武 好法术,而天下贵刑名。” 鲁迅 《汉文学史纲要》第五篇:“﹝ 秦始皇 ﹞又渐并兼列国,虽亦召文学,置博士,而终则焚烧《诗》《书》,杀诸生甚众,重任丞相 李斯 ,以法术为治。”参阅《韩非子·定法》、《史记·老子韩非列传》。
(二)、方法;技术。
北齐 颜之推 《颜氏家训·勉学》:“工巧则致精器用,伎艺则沉思法术。”
(三)、旧时方术之士画符驱鬼等所谓神奇变化之术。
《晋书·艺术传序》:“诡託近於妖妄,迂诞难可根源,法术纷以多端,变态谆非一绪,真虽存矣,伪亦凭焉。” 清 俞正燮 《癸巳存稿·农祭》:“如私自设坛,借求雨之名,妄作法术,即以妖言惑众治罪。” 老舍 《四世同堂》三:“近来,他更学着念佛,研究些符咒与法术。”
法术,泛指方术之士所采用的画符、念咒等信仰之“术”手段。亦指神仙和道人呼风唤雨、驱邪除病等手段。语出《后汉书·班彪传》:“ 汉兴, 太宗 使 鼂错 导太子以法术, 贾谊 教 梁王 以《诗》《书》。”
法 fǎ(ㄈㄚˇ)
(一)、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,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:法办。法典。法官。法规。法律。法令。法定。法场。法理。法纪。法盲。法人(“自然人”的对称。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,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)。法制。法治。犯法。守法。合法。宪法(国家的根本大法)。政法。奉公守法。逍遥法外。
(二)、处理事物的手段:办法。设法。手法。写法。
(三)、仿效:效法。
(四)、标准,规范,可仿效的:法式。法帖。
(五)、佛家的道理:佛法。法号。法轮。法像。法门。
(六)、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:法师。法器。法事。
(七)、指“法国”:法文。法式大菜。
(八)、姓。
术 shù(ㄕㄨˋ)
(一)、技艺:技术。艺术。武术。学术。不学无术。
(二)、方法:战术。权术。心术。
(三)、古代城市中的道路。